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云南省拳击协会”(包含云南省青少年拳击协会、云南省职业拳击协会、云南省综合格斗拳击协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BOX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YNBA”)。
第二条 云南省拳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我省从事拳击运动的工作者、爱好者和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拼搏 奋进求实”为宗旨,团结和组织云南省从事拳击运动的所有工作者和爱好者,普及和发展全省拳击运动,不断提高拳击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国际、国内的拳击组织密切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广大群众、大中院校和青少年参加拳击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拳击运动水平。
(二)研究、拟定云南省拳击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拳击竞赛体制、竞赛规程、裁判规则提出完善、修改的建议,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引导省内拳击运动类组织加强自律、规范管理。
(四)普及与宣传拳击运动知识,健身服务、健身指导。
(五)组织开展大众与青少年拳击运动,进一步规范职业拳击在省内的发展及相关活动,建立健全的职业拳击培育体系,完善职业拳击在省内的活动制度。
(六)组织开展拳击竞赛、活动宣传,技术交流,咨询服务、等级考评,推进职业拳击社会化、市场化、商业化。
(七)组织拳击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承担拳击教练员、裁判员、医务监督和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为专业运动队培养优秀拳击人才提供技术支撑和理论指导。
(八)按照云南省体育局和云南省体育总会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承办全省性拳击比赛和在我省举办的其它拳击(国际、国内)比赛任务。
(九)组织开展拳击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培训,提出拳击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裁判员的等级制度和运动员的资格审查意见。
(十)组织开展体育交流与合作,体育规划、政策的宣传。
(十一)组织开展拳击类产品的研究、创作和宣传。
(十二)组织开展拳击项目发展情况调查,各类体育人才培训。
(十三)接受委托组织退役运动员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十四)承办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热爱拳击运动,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能承担和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各地州市拳击协会、俱乐部和拳击运动的相关企业;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云南省拳击协会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在云南省拳击协会刊物或APP平台上发布会员公告;
四、入会申请和会员证书发放工作,由本会秘书长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各会员间互相支持,团结协助,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发展会员,并为其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职务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会费标准为:
单位会员缴纳人民币3000元;
个人会员、运动员会员缴纳人民币200元;
赛事活动、技术服务、培训等相关费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 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